各学院(部)、机关有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各免税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否则将停止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为此,我处决定组织全校对2005年至2009年新增的进口免税设备进行全面的清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1.时间:即日起截止到2010年3月14日。
2.检查项目:从2005年至2009年底购置或接受赠送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
为方便各单位自查,设实处给各单位提供了《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税设备检查清单》。
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放置地点,当前使用状况,是否移作它用等。
4.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清单要求认真自查,自查结果经本单位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0年3月14日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如自查中发现有其他情况或问题一并以书面方式上报。
二、整改阶段
1.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9日。
2.方式:由设备处监督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对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整改。
三、上报阶段
2010年3月22至2010年3月26日,设备处根据各单位自查结果,整理出医学部免税设备自查报告,报北大校本部后,统一上报中关村海关。
四、要求
1.请各涉及科教免税用品的单位认真自查和整改,不得违规使用或转让。
2.此次清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按此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会影响到北京大学整体的减免税资格,请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重视,要做好具体工作布置,安排专人负责。
3.移作他用的,根据此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将从移用之日起补征税款。
4.相关管理办法请参见我处网站具体内容。
联系人:李慧敏 许嘉珉
电话:(010)82801347
传真:(010)82801647
附件:《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税设备检查清单》
北京大学医学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