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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大学人事部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必备条件

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A.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C.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C项规定的条件。

 

二   、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职称为:讲师——教授系列)

2、 附属及教学医院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

3、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 、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人自愿申请,并于10月12日前向所在单位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各院系进行初审,10月18日前将合格者的申请材料报医学部人事处。材料包括:

A.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复印件(原件由各单位负责审查); 

B. 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C.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测);

D. 申请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

E. 贴有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a. 封面及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

⑴ “工作单位”:填写“北京大学xx学院”,教学医院填写,“北京大学xx临床医学院”;

⑵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⑶ “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须与身份证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填写“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填写“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⑺“现从事职业”:填写“高校教师”;

⑻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若没有与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学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代替;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可选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可选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 

b. 第二页“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四栏由院系填写。其中“普通话水平”一栏符合免测条件的填“免测”,其他人根据“等级证书”上的成绩填写;“身体和健康状况”填“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凡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填写“合格”,由院系领导签名,其他各栏由学校填写;

c. 第三页1-3栏由申请人填写,4-11由院系据实填写。第10栏“鉴定单位”填写:“北京大学”,“鉴定单位地址”填写:“北京大学”,“电话”填写:“62751220”。其他项目由学校统一填写。

 

四、其他

1、申请表请到院党院办领取(药学楼204)   电话:82801501

2、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北京市语委负责,需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申请人可直接联系各区语委办参加考试。(北京市语委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首都师范大学测试站       电话:68902814   68903424

海淀测试站(不定期)    电话:88487325   8848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