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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北京大学药学院正副院长的通知

 

   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办公会研究决定,拟公开选聘北京大学药学院院长1名,副院长3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岗位设置

      院  长:1名;

      副院长:3名,分管教学、科研、行政副院长各1名;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

  2、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

  4、热爱管理工作,保证投入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具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合的专业、管理和学术水平;

  6、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文化程度,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6周岁;

  8、在现任岗位连续任职满8年,原则上不在原岗位续聘;

  9、校内正式在职职工;

  10、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二)岗位任职要求

      除应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外,部分岗位增加以下任职要求:

  1、副院长(分管教学):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本专科生、研究生培养工作;

  2、副院长(分管科研):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科研工作和科研管理工作经验,有一定学术水平。

  3、副院长(分管行政):中共正式党员,原则上全职做行政管理工作。

  四、岗位主要职责

  1、院长:全面主持学院的行政、教学、科研等工作。

  2、副院长(分管教学):负责学院教学等有关工作;

  3、副院长(分管科研):负责学院科研工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工作。

  4、副院长(分管行政):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分管学院行政等工作。

  五、 选聘程序

  1、公开报名,民主推荐、个人自荐;

  2、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参加应聘答辩;

  3、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

  4、按照干部管理和任免程序公示、任命。

  六、其它

  1、民主推荐、个人自荐时间:2009年10月22日——10月30日

  2、10月30日前将《北京大学药学院正副院长个人自荐登记表》及《北京大学药学院正副院长民主推荐表》交回医学部党委组织部。(地点:医学部行政办公楼528、534室)或投放到药学楼一层票箱内

  3、应聘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4、联系人:孙晓华  刘天兵 

     联系电话:82802239、82801212;  E-mail:zzb@bjmu.edu.cn

  附件: 院长、副院长推荐、自荐登记表200909

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委组织部

  2009年10月22日